全國聯展

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第四十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實施辦法

一、宗旨︰為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影藝水準,增加觀摩機會,特舉辦本攝影團體聯合展覽,以促進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之影藝交流。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部、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立委陳學聖服務處、桃園市議員彭俊豪服務處、國立中央大學、全國各攝影團體

五、贊助單位︰財團法人維他露基金會、郭祿食品有限公司

六、參展對象︰凡屬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並贊同本簡章者,誠摯歡迎參加展出。

七、作品題材︰題材自由不限制,但須為不違反國策、善良風俗,以及未曾發表之作品。

八、作品規格︰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組合、連作不收,規格限長邊15吋,短邊不限 (並以參展團體為單位,請檢附各參展作品每幅至少3000X2400 pix之電子圖檔,以編印影集之用,未附圖檔者,視為放棄刊登權利論,檔名稱請設為:作品題名/姓名.jpg,光碟需註明團體名稱、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九、參展張數︰每參展團體最少參展張數五件,最多不限,為鼓勵各攝影團體踴躍參展,凡超過15張,即優待一張(第16張免費),依此類推。

十、參展作品︰參展團體應自行負責評定選出優秀作品後再提出參展,以提高作品之水準。

十一、參展限制︰每位參展者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參加兩個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否則取消資格。

十二、參展費用︰每人每張新台幣陸佰元整,參展團體補助每人每張新台幣陸佰元整,合計

應向主辦單位繳納參展費每人每張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十三、截止日期︰參展作品請於105年8月31日前寄達參展團體,再轉寄主辦單位(送達為憑),敬請各團體提早收件及審選作品,以利工作進行。

十四、作品郵遞地址︰

32097桃園市中壢區自忠二街224號

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聯展主席楊雅婷女士收

十五、作品評審:

1.時間:105年9月24日上午10:00

2.桃園市陽明公園管理中心禮堂(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199號)

十六、獎勵︰

1.優秀作品十名:每名各得獎盃乙座、獎金參仟元整【以伍佰張作品計算,超出部份每壹佰張增加2%得獎名額】。

2.由優秀作品中遴選金、銀、銅各乙名。金牌給予獎金參萬元整、銀牌給予獎金貳萬元整、銅牌給予將金壹萬元整。

3.團體獎︰凡參加團體均致贈獎牌乙面、另贈聯展影集(每參展滿五張致贈壹本)。

4.參加獎︰凡參加者,由主辦單位致贈精美紀念狀及聯展影集壹本。

十七、頒獎:105年11月6日上午09:30,國立中央大學。

十八、展覽時間︰105年11月6日(星期日)上午9:30時。

十九、展覽地點︰國立中央大學。

二十、聯誼會議︰每參展團體得派理事長(會長)及總幹事(執行長或秘書長)代表單位參加由主辦單位召開之聯誼會議。

1.會議時間:105年11月6日(星期日)上午11:00。

2.會議地點:香江時尚美食館(桃園市中壢區環西路2段295號)

二十一、其他事項︰

1.參展團體請詳填參展資料及回條,並附理事長(會長)及總幹事(執行長或秘書長)兩吋光面照片一張(電子圖檔一份),於105年8月31日前寄回主辦單位,以供編印影集之用。

2.參展費用請於作品寄出時,同時匯入:(105年8月31日前)

郵政劃撥帳號:01099547

戶名︰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3.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裝裱,以求美觀。

4.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參展作品,參展作品由主辦單位妥善保管,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5.參展作品,主辦單位有在報紙、雜誌、網路及各項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6.凡參加本展覽者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並於桃園攝影學會官網公告(http://www.tps.org.tw/),不再另行郵遞通知。

 

 

第四十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第四十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所屬團體

 

 

所屬團體

 

作品題名

 

 

作品題名

 

作者

 

 

作者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第四十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第四十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所屬團體

 

 

所屬團體

 

作品題名

 

 

作品題名

 

作者

 

 

作者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第三十六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誼攝影比賽實施辦法

一、宗旨︰為提倡正當娛樂,切磋影藝,並促進各攝影團體及友會間之情感交流與和諧,特舉辦此聯誼活動及攝影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部、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立委陳學聖服務處、桃園市議員彭俊豪服務處、國立中央大學、全國各攝影團體。

五、贊助單位︰財團法人維他露基金會、郭祿食品有限公司。

六、參加單位︰待登記截止後,專函通知所有參加團體。

七、日期︰105年11月06日(星期日)。上午10:10起至下午16:00止。

八、地點:國立中央大學。

九、報到處:國立中央大學。

十、聯誼費用︰各參加團體請於報名時繳納參加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請將報名費匯入:郵政劃撥帳號:01099547、戶名︰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十一、模特兒︰由主辦單位提供模特兒十位,各參賽團體,亦可自行推薦模特兒參與攝影比賽,但需附生活照(5x7)一張,以利影賽作品對照。

十二、攝影指導︰各參加團體所推薦之模特兒及彩妝,由該團體負責及指導。

十三、比賽規則:

1.題材︰限當日參加攝影活動並佩帶大會標幟之模特兒。

2.規格︰沖洗5x7彩色照片。

3.張數︰參加者每人限二十張以內,作品背面須貼參加表,並註明團體名稱、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

十四、收件截止︰民國105年12月05日前 (送達為憑)。

逕寄32097桃園市中壢區自忠二街224號

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聯賽主席楊藍田先生收

十五、評審時間︰民國105年12月17日(星期六)。上午09:30。

地點:桃園市陽明公園管理中心禮堂(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199號)。

十六、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邀請國內攝影名家擔任評審。

十七、獎勵︰

1.金牌獎:十名各頒精美獎牌乙面、64G 記憶卡乙份。

2.銀牌獎:二十名各頒精美獎牌乙面、32G 記憶卡乙份。

3.銅牌獎:三十名各頒精美獎牌乙面、16G 記憶卡乙份。

4.優選獎:四十名各頒精美獎牌乙面、鏡頭清潔筆乙隻

5.入選獎:一百名各頒精美獎狀乙幀、高級吹球乙個

6.團體獎:凡優選以上作品,張數最多之前三名,由主辦單位致贈該團體大型獎盃壹座。

(張數相同時,以累計分數計算之︰金牌五分、銀牌四分、銅牌三分、優選二分、入選一分)。

附則︰金、銀、銅牌,每人限得壹獎。每人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由兩個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參加,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十八、通知︰入選名單於105年12月24日前通知參加團體,參加作品一律不退件。

十九、備註︰

1.參加活動之各攝影團體交通、食宿請自理。

2.參加團體請於105年9月30日前,請惠寄會旗兩面,以便活動期間懸掛,於活動完畢當天領回。

3.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保護,作品如於郵寄途中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4.作品不得冒借、翻拍、拷貝等情形,違反該項規定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5.參展作品,主辦單位得在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6.凡參加本影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第三十六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

聯合攝影比賽參加表

 

第三十六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

聯合攝影比賽參加表

所屬團體

 

 

所屬團體

 

作品題名

 

 

作品題名

 

作者

 

 

作者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第三十六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

聯合攝影比賽參加表

 

第三十六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

聯合攝影比賽參加表

所屬團體

 

 

所屬團體

 

作品題名

 

 

作品題名

 

作者

 

 

作者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所屬團體

聯絡人電話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編號

第    張 共    張(團體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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