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銜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九日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九日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二日第十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廿八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十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十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十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十九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表揚攝影界中傑出人士,並鼓勵會員進修,提高攝影藝術水準,特依照本會榮銜授與辦法(以上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授與榮銜分為下列三種:

 (一)碩學會士: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aiwan (簡寫   APSTw)

 (二)博學會士:Fellowshhip of th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aiwan(簡寫     FPSTw)

 (三)榮譽博學會士:Honorary Fellowshhip of the Photographic Soc-ety of Taiwan 簡寫Hon.FPSTw)

第三條: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均區分為下列四類:

 (一)攝影藝術理論類。
 (二)黑白藝術攝影類。
 (三)彩色藝術攝影類。
 (四)新聞攝影類。

第四條:本會會士每年授與一或二次,年度內如無適當標準之人選,得不授與。

第五條:本會所設之榮銜,僅限授與本會會員,但榮譽博學會士,得依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本會所設之榮銜,除被撤銷者外,為永久性質,並得在其姓名上冠以榮銜之名稱,以資識別。

第七條:獲得本會碩學會士或博學會士資格者,得為本會學術審議委員或作品評選委員之候選人。
    凡獲得博學會士資格,得為榮銜審議委員候選人。

第八條:本會博學會士之作品,參加本會舉辦之展覽會,其作品種類與本人原來獲得博學會士之種類相同者,不受審查,如自願接受審查,爭取榮譽者,聽由其自願。

第九條: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或博學會士,須提出作品,親自申請送由本會榮銜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理事會通過,始得授與之。


第一章 碩學會士

第十條: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經常履行義務,即在攝影學術上有成就者,均可依照規定,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但依照本會攝影沙龍簡章之規定:年度積分達到一定分數之本會會員,經
    沙龍主席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申請逕行授與碩學會士。

第十一條: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須提出如下之文件及作品:
   (一)申請書及作者小傳。
   (二)攝影經歷明細表及作品說明。
   (三)作品:(任選以下一類)
     (1)攝影藝術理論類-包括攝影科學、攝影藝術,以及應用攝影理論等,應選者須提出研究論文一篇,此項論文,必須對所選擇之主題作深入之研究,並應有個人獨到之見解,而富於創意,教科書或多書短文合併為一之著作,或抄襲,或翻譯他人成就者均無效。
     (2)黑白藝術攝影類-須提出富有卓越表現技巧之長邊大於14吋(含)小於16吋之黑白照片十二張,並送5×7照片一套。
     (3)彩色藝術攝影類-須提出富有卓越表現技巧之長邊大於14吋(含)小於16吋之彩色照片十二張,並送5×7照片一套。
     (4)新聞攝影類-須提出富有卓越表現技巧之長邊大於14吋(含)小於16吋之黑白、彩色或混合照片十二張,並送5×7照片一套,此項照片必須具有特殊新聞價值。

第二章 博學會士

第十二條: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並經常履行義務,而在攝影學術上有高度成就者,均可依照規定,申請為本會博學會士。

第十三條:申請本會博學會士,所須提出之照片,應為十六張,尺寸與碩學會士相同,其餘種類所須提出文件之種類等,亦與申請碩學會士相同。(前項作品,如曾參加碩學會士申請,經審議通過者,不得再度送請參加博學會士審議)。

第十四條:凡通過本會博學會士資格者,須加入本會永久會員。


第三章 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五條:凡對攝影藝術,有高深成就之知名人士,不論國籍,與是否本會會員,如對攝影藝術之倡導事蹟昭著,或對本會之建立與發展,有卓越貢獻者,均可依照規定,頒贈本會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六條:榮譽博學會士,可由本會榮術審議委員提名不接受推薦,榮銜審議委員會提名時,如認為有必要,得請候選人提供有關證件,以作審查之依據。

第十七條:榮譽博學會士經榮銜審議委員會之提名,報請理事會核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二投票通過,贈予榮譽博學會士榮銜。其名額每年不得超過各該年度授與博學會士之人數。

第四章 榮銜審議委員會

第十八條:榮銜審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兼任,秘書一名,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辦理各項榮銜審議行政業務。榮銜審議委員若干人,分任評審及核議兩組工作。其評審與核議細則,另訂之。

第十九條:為應事實之需要,榮銜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聘請具有某種專門及專長之人員擔任榮銜審議委員,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限制。但以擔任評審組工作,且在本會無該項適當資格人員時為限。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申請本會碩學會士或博學會士之作品,其沖洗放大工作,是否申請者本人親自製作,均須在申請表上註明,俾作核議之參考。

第廿一條:申請作品,勿須裝裱者以使用紙卡為限。如以木板或鏡框裝裱者,一律不予審議,手續費亦不退還。

第廿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考選碩學會士或博學會士者,須交二吋半身照片二張,並繳納手續費碩學會士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博學會士為新台幣貳仟元整,審議是否通過,概不退還。通過者另繳榮銜證書工本費碩學會士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博學會士新台幣貳仟元整,沙龍年度積分通過者,需繳費用如前。但候選榮譽博學會士者,前項費用可予免收。未繳納退件郵資者,其作品不予退還。

第廿三條:本會每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接受會員申請,十一月三十日截止收件(以收到之日為準)。如依照本辦法第四條年度內需增加授與一次時,日期另定之。

第廿四條:獲得本會碩學會士或博學會士資格者,如因本會會章第九條所列之情事而取消會籍或欠繳會費而停止其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時,其資格亦同時撤銷。

第廿五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2021榮銜考試.docx 2021/8/18 下午 02:09:05 發布
109高雄會榮銜會士申請書.doc 2020/11/29 下午 07:42:16 發布
4-審議表.doc 2013/8/22 下午 01:39:47 發布
3-作品明細.doc 2013/8/22 下午 01:39:41 發布
1-榮銜授與辦法.doc 2012/9/4 上午 09:03:43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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