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攝影學會組織章程
高市府社一字第93025號
民國49年元月元日訂定
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人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攝影學會,英文定名
(The Photographic Socicty of Kaoshiung)縮寫為(PSK)。
第二條 本法人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法人以提倡攝影活動,研究攝影藝術與原理,發揚我國攝影藝術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法人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設址於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
第五條 本法人任務如下:
一、舉辦攝影活動,作品展出觀摩、攝影比賽評選、攝影學術講授、攝影刊物之出刊。
二、辦理攝影榮銜考試、審議及授予。
三、連繫國內外攝影團體,以增進攝影藝術之探討與交流。
四、協助政府舉辦社會或學生攝影美術文化活動。
五、舉辦其他符合本法人宗旨之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法人會員分下列七種:
一、基本會員:繳清全年度常年會費或所繳常年會費人在一年之內有效期限者方為有效之基本會
員。(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二、永久會員:凡一次繳常年會費十五倍以上者為永久會員。
三、榮譽會士:凡社會知名人士或本會基本會員,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由總幹事推薦提報
理事會通過後,得授之。(每年限一至三名)
四、團體會員:一般公司、社團、學校或團體,申請審查,經理事會通過,填具申請書,繳交團
體會員常年費
五、碩學會士:依據碩學會士考試辦法通過考試,並經理事會追認通過者。
六、博士會士:一具博士會士考試辦法通過考試,並經理事會追認通過,並繳清永久會費者授與博學會士,並為永久會員。
七、榮譽理事長:凡對本法人經營有特殊貢獻之卸任理事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1/2同意之,得授與榮譽理事長之榮銜。(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增訂)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停
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除會: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經除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凡會員皆有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之權利,出席會員大會時,有提案、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
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法張成、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三條 本法人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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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與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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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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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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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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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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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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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團體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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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法人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
事、監事時,同時選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理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
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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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核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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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入會會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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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並提交會員大會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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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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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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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副理
事長二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
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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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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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合每月收支及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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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並提交會員大會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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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監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
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起計算,每屆理、監事有彌補財務虧損之義務。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法人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
主管機關審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法人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 本法人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後亦同。
第廿六條 本法人每屆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期並任期間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相同。 註:名譽理事長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年以書面通知
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屬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或以其他會員代理行使選舉權,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已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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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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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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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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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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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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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不待委託出席。
第卅二條 本法人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時五日前獲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通知之。會議紀錄應於閉
會後十五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法人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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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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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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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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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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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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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法人每年編造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
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告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
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六條 本法人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法人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卅九條 筆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